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312-2007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含条文说明)
Code f0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generic cabling system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GB50312-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2--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对原《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CB/T 50312—200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由信息产业部作为主编部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共同编写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查并展开了多项专题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加以补充完善和修改,广泛吸取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信息产业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邮编:10008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现代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张宜张晓微陈琪成彦朱立彤刘侃孙兰李雪佩张文才温伯银赵济安瞿二澜陈汉民
目次
1总则
2环境检查
3器材及测试仪表工具检查
4设备安装检验
5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5•1缆线的敷设
5•2保护措施
6缆线终接
7工程电气测试
8管理系统验收
9工程验收
附录A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检验项目及内容
附录B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电气测试方法及测试内容
附录C光纤链路测试方法
附录D综合布线工程管理系统验收内容
附录E测试项目和技术指标含义
1总则
1.0.1为统一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随工检验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
1.0.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予本规范规定。
1•0.4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规范有关施工质量检查的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工地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加强工地的随工质量检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
1.0.5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前应进行自检测试、竣工验收测试工作。
1.0.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环境检查
2.0.1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区、电信间、设备间土建工程已全部竣工。房屋地面平整、光洁,门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房屋预埋线槽、暗管、孔洞和竖井的位置、数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铺设活动地板的场所,活动地板防静电措施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220V带保护接地的单相电源插座。
5电信间、设备间应提供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及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信间、设备间的位置、面积、高度、通风、防火及环境温、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0.2建筑物进线间及入口设施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引入管道与其他设施如电气、水、煤气、下水道等的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引入缆线采用的敷设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管线入口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采取排水及防止气、水、虫等进入的措施。
4进线间的位置、面积、高度、照明、电源、接地、防火、防水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0.3有关设施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抗震要求。
3器材及测试仪表工具检查
3.0.1器材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所用缆线和器材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文件或证书,元出厂检验证明材料、质量文件或与设计不符者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进口设备和材料应具有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
3经检验的器材应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器件应单独存放,以备核查与处理。
4工程中使用的缆线、器材应与订货合同或封存的产品在规格、型号、等级上相符。
5备品、备件及各类文件资料应齐全。
3.0.2配套型材、管材与铁件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种型材的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预埋金属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
2室内管材采用金属管或塑料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金属管槽应根据工程环境要求做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塑料管槽必须采用阻燃管槽,外壁应具有阻燃标记。
3室外管道应按通信管道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4各种铁件的材质、规格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不得有歪斜、扭曲、飞刺、断裂或破损。
5铁件的表面处理和镀层应均匀、完整,表面光洁,无脱落、气泡等缺陷。
3.0.3缆线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使用的电缆和光缆型式、规格及缆线的防火等级应符
合设计要求。
2缆线所附标志、标签内容应齐全、清晰,外包装应注明型号和规格。
3缆线外包装和外护套需完整无损,当外包装损坏严重时,应测试合格后再在工程中使用。
4电缆应附有本批量的电气性能检验报告,施工前应进行链路或信道的电气性能及缆线长度的抽验,并做测试记录。
5光缆开盘后应先检查光缆端头封装是否良好。光缆外包装或光缆护套如有损伤,应对该盘光缆进行光纤性能指标测试,如有断纤,应进行处理,待检查合格才允许使用。光纤检测完毕,光缆端头应密封固定,恢复外包装。
6光纤接插软线或光跳线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端的光纤连接器件端面应装配合适的保护盖帽。
2)光纤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明显的标记。
3.0.4连接器件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模块、信息插座模块及其他连接器件的部件应完整,电气和机械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产品生产的质量标准。塑料材质应具有阻燃性能,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2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各项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3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使用型式和数量、位置应与设计相符。
3.0.5配线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电缆配线设备的型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光、电缆配线设备的编排及标志名称应与设计相符。各类标志名称应统一,标志位置正确、清晰。
3.0.6测试仪表和工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事先对工程中需要使用的仪表和工具进行测试或检查,缆线测试仪表应附有相应检测机构的证明文件。
2综合布线系统的测试仪表应能测试相应类别工程的各种电气性能及传输特性,其精度符合相应要求。测试仪表的精度应按相应的鉴定规程和校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和校准,经过相应计量部门校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使用。
3施工工具,如电缆或光缆的接续工具:剥线器、光缆切断器、光纤熔接机、光纤磨光机、卡接工具等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3.0.7现场尚无检测手段取得屏蔽布线系统所需的相关技术参数时,可将认证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附有的技术报告作为检查依据。
3.0.8对绞电缆电气性能、机械特性、光缆传输性能及连接器件的具体技术指标和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经过测试与检查,性能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设备安装检验
4•0•1机柜、机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柜、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偏差度不应大于3mm。
2机柜、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不应有脱落及划痕,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3机柜、机架、配线设备箱体、电缆桥架及线槽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如有抗震要求,应按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4.0.2各类配线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部件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
2安装螺丝必须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平面上。
4.0.3信息插座模块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信息插座模块、多用户信息插座、集合点配线模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在活动地板内或地面上时,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插座面板采用直立和水平等形式;接线盒盖可开启,并应具有防水、防尘、抗压功能。接线盒盖面应与地面齐平。
3信息插座底盒同时安装信息插座模块和电源插座时,间距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信息插座模块明装底盒的固定方法根据施工现场条件而定。
5固定螺丝需拧紧,不应产生松动现象。
6各种插座面板应有标识,以颜色、图形、文字表示所接终端设备业务类型。
7工作区内终接光缆的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安装底盒应具有足够的空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4.0.4电缆桥架及线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桥架及线槽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要求,左右偏差不应超过50mm。
2桥架及线槽水平度每米偏差不应超过2mm。
3垂直桥架及线槽应与地面保持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4线槽截断处及两线槽拼接处应平滑、无毛刺。
5吊架和支架安装应保持垂直,整齐牢固,无歪斜现象。
6金属桥架、线槽及金属管各段之间应保持连接良好,安装牢固。
7采用吊顶支撑柱布放缆线时,支撑点宜避开地面沟槽和线槽位置,支撑应牢固。
4.0.5安装机柜、机架、配线设备屏蔽层及金属管、线槽、桥架使用的接地体应符合设计要求,就近接地,并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5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检验
5.1缆线的敷设
5.1.1缆线敷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缆线的型式、规格应与设计规定相符。
2缆线在各种环境中的敷设方式、布放间距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缆线的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得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
4缆线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应清晰、端正和正确。标签应选用不易损坏的材料。
5缆线应有余量以适应终接、检测和变更。对绞电缆预留长度:在工作区宜为3~6cm,电信间宜为0.5~2m,设备间宜为3~5m;光缆布放路由宜盘留,预留长度宜为3~5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设计要求预留长度。
6缆线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4倍。
2)屏蔽4对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8倍。
3)主干对绞电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电缆外径的10倍。
4)2芯或4芯水平光缆的弯曲半径应大于25mm;其他芯数的水平光缆、主干光缆和室外光缆的弯曲半径应至少为光缆外径的10倍。
7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1)电源线、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并应符合表5.1.1-1的规定。
表5.1.1-1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最小净距
条件最小净距(mm)
380V<2kV•A 380V2~5kV•A 380V>5kV•A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 130 300 600
有一方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 70 150 300
双方均在接地的金属槽道或钢管中② 10① 80 150
注:①当380V电力电缆<2kV•A,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10m时,最小间距可为10mm。
②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2)综合布线与配电箱、变电室、电梯机房、空调机房之间最小净距宜符合表5.1.1-2的规定。
表5.1.1—2综合布线电缆与其他机房最小净距
名称最小净距(m) 名称最小净距(m)
配电箱 1 电梯机房 2
变电室 2 空调机房 2
3)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与其他管线最小净距见表5.1.1-3的规定。
表5.1.1-3综合布线缆线及管线与其他管线的间距
管线种类平行净距(mm) 垂直交叉净距(mm)
避雷引下线 1000 300
保护地线 50 20
热力管(不包封) 500 500
热力管(包封) 300 300
给水管 150 20
煤气管 300 20
压缩空气管 150 20
4)综合布线缆线宜单独敷设,与其他弱电系统各子系统缆线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工程,综合布线缆线与信号线、电力线、接地线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保密规定。对于具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缆线应采取独立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8屏蔽电缆的屏蔽层端到端应保持完好的导通性。
5.1.2预埋线槽和暗管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敷设线槽和暗管的两端宜用标志表示出编号等内容。
2预埋线槽宜采用金属线槽,预埋或密封线槽的截面利用率应为30%~50%。
3敷设暗管宜采用钢管或阻燃聚氯乙烯硬质管。布放大对数主干电缆及4芯以上光缆时,直线管道的管径利用率应为50%~60%,弯管道应为40%~50%。暗管布放4对对绞电缆或4芯及以下光缆时,管道的截面利用率应为25%~30%。
5.1.3设置缆线桥架和线槽敷设缆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密封线槽内缆线布放应顺直,尽量不交叉,在缆线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
2缆线桥架内缆线垂直敷设时,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1.5m处应固定在桥架的支架上;水平敷设时,在缆线的首、尾、转弯及每间隔5~l0m处进行固定。
3在水平、垂直桥架中敷设缆线时,应对缆线进行绑扎。对绞电缆、光缆及其他信号电缆应根据缆线的类别、数量、缆径、缆线芯数分束绑扎。绑扎间距不宜大于1.5m,间距应均匀,不宜绑扎过紧或使缆线受到挤压。
4楼内光缆在桥架敞开敷设时应在绑扎固定段加装垫套。
5.1.4采用吊顶支撑柱作为线槽在顶棚内敷设缆线时,每根支撑柱所辖范围内的缆线可以不设置密封线槽进行布放,但应分束绑扎,缆线应阻燃,缆线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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